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务川出台条例 毁坏农村公路最高罚5万元

2020-07-03

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,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》将于明年 1 月 1 日施行。根据规定,破坏农村公路的相关行为,最高可以处 5 万元罚款。为了保护农村公路,乡镇一级政府,有权在农村公路设置限高、限宽措施

今年 1 月 13 日,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经该县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,6 月 3 日,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该《条例》。

据介绍,受该《条例》保护的,包括县、乡、村、组道路(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除外),相关保护资金,由县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,并实行预算绩效管理。《条例》还明确,公路两旁的相关设施,离公路最近不得少于 3 米,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、挖掘农村公路。确需占用、开挖的,应修复或进行经济补偿。

《条例》还规定,铁轮车、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,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。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,确需行驶的,应当获得交通部门批准,并承担相关费用。为有效控制超限超载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,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,乡镇一级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可在乡道、村道、组道起点、终点采取限高、限宽措施。

对破坏农村公路的行为、不按规定在公路旁修建相关设施的行为,《条例》给出了明确的处罚标准。如:违反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、扩建建筑物,地面构筑物,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;擅自占用、挖掘农村公路造成损坏、超过限载、限高、限宽、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,可处 3 万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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